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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2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孟強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0334 號),嗣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孟強犯業務侵占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孟強自民國104 年4 月間起至105 年10月止,係周政宏所經營址設彰化縣○○鄉○○路0 段000 號「宅配通台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宅配通公司)員林所之送貨司機,負責運送該公司所承攬之貨物至客戶處,若有應收款項則並有負責向客戶收受所運送貨物款項後,再繳回宅配通公司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然其因需款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各別犯意,利用收受宅配通公司客戶貨款之機會,於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時間,在同日各客戶處接續收取各筆貨款後,未於當日下班時將貨款繳回宅配通公司,變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當日所收取之貨款,挪為己用,共計侵占新臺幣72,284元。
二、證據名稱:被告陳孟強之自白、告訴人即宅配通公司員林所主管周政宏於警詢之供述、侵占明細表、客戶簽收單據18張(10月4 日之7,240 元為1 單2 件)、被告向宅配通公司簽具之自白書。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陳孟強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陳孟強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共5 罪;
願各受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之宣告;
緩刑2年。
經查,該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被告已如數返還所侵占之貨款,業據告訴代理人楊蕙如陳報無訛,犯罪所得可謂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故依刑法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用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是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碧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日期(105 年)│各筆應收款項(新臺幣) │
├──┼───────┼───────────┤
│一 │10月3日 │ 2,970元 │
│ │ ├───────────┤
│ │ │ 2,898元 │
│ │ ├───────────┤
│ │ │ 3,660元 │
│ │ ├───────────┤
│ │ │ 5,100元 │
│ │ ├───────────┤
│ │ │ 2,498元 │
│ │ ├───────────┤
│ │ │ 3,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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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0月4日 │ 7,240元 │
│ │ ├───────────┤
│ │ │ 1,618元 │
│ │ ├───────────┤
│ │ │ 2,100元 │
│ │ ├───────────┤
│ │ │ 2,100元 │
├──┼───────┼───────────┤
│三 │10月5日 │ 2,870元 │
│ │ ├───────────┤
│ │ │ 3,200元 │
├──┼───────┼───────────┤
│四 │10月6日 │11,250元 │
│ │ ├───────────┤
│ │ │ 4,200元 │
├──┼───────┼───────────┤
│五 │10月7日 │ 3,220元 │
│ │ ├───────────┤
│ │ │ 2,400元 │
│ │ ├───────────┤
│ │ │11,600元 │
├──┼───────┼───────────┤
│總計│ │72,2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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