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5,簡上,89,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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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坤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2日105 年度簡字第106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333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翁坤祥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翁坤祥因胰臟惡性腫瘤合併腹膜移轉,狀況不穩定,無法到庭,目前住院治療中等情,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函文病情說明書及病歷資料附卷可憑,被告顯因疾病而不能到庭甚明,為兼顧訴訟進行順暢及被告訴訟上之防禦權,依前開規定,本件應於被告能到庭為訴訟行為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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