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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紀亭妤
選任辯護人 莊國禧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亭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紀亭妤於民國105年6月6日收受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並於法定期間內之同年月14日提出上訴,惟未敘明具體之上訴理由,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參。
本件上訴人上訴期間之屆滿日為105年6月20日(星期一,因6月18日為星期六例假日,故延後至次一上班日),現距該上訴期間屆滿日已逾20日,上訴人仍未提出理由書,爰依首揭規定,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魏志修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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