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交簡附民,23,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梁瑞村
被 告 林吉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簡字第11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陳明照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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