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交簡,1083,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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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10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文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92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洪文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補充更正為「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自友人住處上路」,證據部分增列「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洪文煙前因酒後駕車,經本院以100 年度交簡字第2275號判決處罰金新臺幣5 萬元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仍未知所警惕,再次漠視一般往來公眾之用路安全,酒後駕車上路致生事故,經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2毫克,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目前無業(見偵卷第2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922號
被 告 洪文煙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文煙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4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0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於105 年12月15日某時許,先後在其彰化縣○○鎮○○里○○路00號住處及友人位於彰化縣彰化市精誠中學附近之住處,飲用高粱酒後,於翌(16)日凌晨3 時43分前某時許,基於公共危險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自友人住處上路,嗣於同日凌晨3 時43分許,行經彰化市○○路0 段000 號前,因酒後失控而碰撞路旁停放由莊瑩華管領車牌號碼0000-00 號及無車牌之自小客車共4 輛,洪文煙因而受有腿部骨折之傷害,經警據報將其送往彰化基督教醫院急救,並於同日上午5 時7分,以呼氣方式檢測洪文煙呼氣中酒精濃度,結果為1.02MG/L,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文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莊瑩華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現場照片、監視器照片及酒測照片共36張在卷可佐。
足證被告不利於己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其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被告前受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洪英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曾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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