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1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俊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俊和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7年間,因酒醉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彰交簡字第599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於98年8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復於102年間,又因相同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53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2年4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查,竟仍不知悔改,再次飲酒後騎乘重型機車上路,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實屬不該。
又衡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情節、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53毫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988號
被 告 張俊和 男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俊和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2年4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猶不知悔改,復自106年4月30日晚間6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鄉○○路000巷000號之住處飲用啤酒後,竟於同日晚間9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機車上路,欲外出購物。
嗣於同日晚間9時16分許,行經彰化縣○○鄉○○路000號前,為警攔檢,並檢測其呼氣所含之酒精濃度,結果為
0.53MG/L。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並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俊和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被告涉嫌公共危險案酒精測試單及彰化縣警察局酒精測試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又被告曾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檢 察 官 吳宗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雅文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