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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王正佑
被 告 廖聰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287號),經原告對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梁晉嘉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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