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簡,746,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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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健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09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羅健城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091號
被 告 羅健城 男
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
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健城預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因該帳戶所有人名義與實際使用人不同,將可能作為不詳犯罪集團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藉此躲避警方追查。
竟仍在不違背其本意下,基於幫助犯罪集團成員涉犯詐欺取財犯行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以交寄貨運包裹之方式,將其所有之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及另1台中銀行之帳戶之存摺,交付給「何維忠」之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作為借貸、匯款之用。
翌日,羅健城再將上開帳戶之金融卡交付給「何維忠」。
羅健城即以此方式容任他人使用其持有之上開帳戶遂行財產犯罪。
嗣於105年12月22日10時9分許,該自稱「何維忠」之男子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李清琴之電話,偽稱係其友人盧錦蘭,向李清琴佯稱急需用錢,明日就會還錢云云,要求匯款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至其指定之帳戶。
李清琴因此陷於錯誤,於同日13時許,在宜蘭縣○○鎮○○路00號羅東郵局以臨櫃存款方式,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存款10萬元至羅健城之上揭郵局帳戶中。
二、案經李清琴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羅健城坦承幫助詐欺犯行。
至其雖辯稱係為了貸款而交寄帳戶;
惟由被告所描述之貸款過程,特別就對方所稱「美化帳戶」之部分,明顯與常情不符,且被告對於為何辦理貸款竟需提供2家金融機構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未加查問,即仍貿然提供其銀行帳戶資料,其主觀上顯有幫助他人非法使用其帳戶之未必故意,至為灼然。
此外,本件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李清琴於警詢時指述明確,復有告訴人提出之存款人收執聯彰本1紙、被告上開郵局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客戶資料各1份在卷可佐。
被告所涉幫助詐欺之犯罪事實,堪予認定。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係基於幫助該詐騙集團成員犯詐欺罪而提供上開郵局及台中銀行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且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其有參與實施詐欺取財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又被告係以幫助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為詐欺取財之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檢察官 林裕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青屏
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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