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聲,689,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子諒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六年度執聲付字第一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子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子諒前犯侵占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六年五月五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六0一0三六0九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0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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