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聲,722,2017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吉祥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六年度執聲付字第一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吉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吉祥前犯強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二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六0一0三六0三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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