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聲,814,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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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嘉元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嘉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嘉元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8 年7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5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566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8 年7 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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