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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佳寶
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築物及住宅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家字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佳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佳寶前犯放火燒燬建築物及住宅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5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557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 年8 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第38條之規定,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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