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訴,138,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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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言堃
上列被告因放火燒燬他人之所有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就本案應適用之法條,認尚有疑義(本案起訴事實中所載被告使用煙火作為犯罪工具,依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560 號之見解,該「煙火」似非刑法上之「爆裂物」,故無適用刑法第176條、第186條之1 之餘地。
至原起訴條文即刑法第175條係以「放火」為前提之構成要件,與本案情形亦未相符合),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6 年6 月5 日上午10時30分先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黃玉齡
法 官 梁晉嘉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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