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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號
106年度訴字第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博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起訴(105 年毒偵字1997號、106 年撤緩毒偵字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博偉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市○○里○○路○○○號。
理 由
一、被告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所涉施用第一、二毒品犯罪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裁定羈押。
嗣本案於106 年5 月19日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時,被告以言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復於同日辯論終結。
本院認為若被告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輔以限制住居,應無羈押之必要,故裁定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被告之住所即彰化縣○○市○○里○○路000 號。
至於被告於覓保期間內,仍應繼續執行羈押,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陳明照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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