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重附民,1,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芳語
被 告 陳慶錡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1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魏志修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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