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重附民,1,201705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芳語
被 告 劉于瑄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1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所示(就被告陳慶錡部分,另行裁定)。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