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附民,20,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周易輝
被 告 張澤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77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永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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