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附民,41,2017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楊玉霞
被 告 吳麗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易字第31號毀損等案件,請求賠償損害,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張鶴齡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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