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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翁金蓮
被 告 徐嘉駿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一O六年度易字第二五O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合議庭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魏志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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