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交易,450,2017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易字第4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文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文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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