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交簡附民,12,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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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廖文達
李翌誠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薇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被 告 許議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6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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