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交訴緝,2,2017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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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伸
選任辯護人 許宜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3 月9 日
106 年度交訴緝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伸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建伸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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