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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粘極
尤玉珠
粘建隆
粘炤貞
粘孟渼
被 告 黃冠翔
謝富全
施秀庒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47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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