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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黃昱仁
被 告 李尚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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