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忠誠
徐千芳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被 告 黃綉雯
黃柏源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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