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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添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6 年度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捌零公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添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38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0380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38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驗餘淨重0.0380公克),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乙情,亦有彰化縣警局溪湖分局舊館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 年3 月29日草療鑑字第1060300469號鑑驗書在卷可佐,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無論如何均無法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完全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均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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