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單聲沒,21,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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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美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350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商標商品鏡子貳拾件、手提包貳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美蓮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35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商標商品鏡子20件、手提包2件,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再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條之修正立法理由參照)。

而商標法第98條業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同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則本件關於侵害商標權物品之沒收,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相關規定。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游美蓮所犯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35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而扣案被告所販賣之物品,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現仍均於專用期間內,指定使用於多種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影本可稽,而扣案之鏡子、手提包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品,亦有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可參。

上開物品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用之商品,揆諸前揭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應依修正後之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從而,檢察官上開聲請,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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