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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5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佩君
輔 佐 人 洪吉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陳明照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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