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卓建霖曾因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之罪,經國防部南
- 二、案經「新拓公司」委由告訴代理人吳衡陽訴由彰化縣警察局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 二、本判決所引用非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 貳、實體部分
-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卓建霖於本院審理中均自白不諱,核與
- 二、論罪科刑
- ㈠、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
- ㈡、查,被告於案發時為新拓公司彰化廠區廠務出納,負責與新
- ㈢、核被告就附表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 ㈣、又被告前因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之罪,經國防部南
- ㈤、爰審酌被告任職新拓公司職員,負責收購廢紙及交付貨款,
-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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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3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建霖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872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卓建霖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肆萬陸仟壹佰陸拾捌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卓建霖曾因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之罪,經國防部南部地區軍事法院以100 年訴字第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民國100 年5 月10日以易科罰金方式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悛悔,其於102 年3 月18日起,在『新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號1 樓,下稱新拓公司)』任職司機、維修員等職務,並自103 年2 月間起,調至新拓公司位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 號之彰化廠區擔任廠務出納,製作公司現金帳,負責保管及提領新拓公司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申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之銀行帳戶內現金,並與新拓公司之往來供應商接洽及交付貨款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且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經辦會計人員。
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記入帳冊之犯意,自104 年3 月2 日起至105 年6 月25日止,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犯罪方式,偽造不實廢紙收購記錄,接續侵占新拓公司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總計侵占新拓公司新臺幣(下同)417 萬1,719 元,足生損害於新拓公司。
嗣經新拓公司於105 年6 月30日查帳時發現帳冊紀錄異常,始查知上情,卓建霖並於事後主動繳回部分侵占之金額52萬5,551 元。
二、案經「新拓公司」委由告訴代理人吳衡陽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固屬傳聞證據,但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均未就此部分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相關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且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故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本判決所引用非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形並無違法不當,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卓建霖於本院審理中均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吳衡陽於警詢中及偵查中指述內容、證人莊雯雁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告訴代理人吳衡陽提出之「新拓公司」現金帳、「新拓公司」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內容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定有明文。
又「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於案發時為新拓公司彰化廠區廠務出納,負責與新拓公司之往來供應商接洽購買廢紙及交付貨款之處理事宜,並保管新拓公司現金,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利用擔任廠務出納職務,得以經手新拓公司彰化廠區客戶販售廢紙時應交付予客戶之現金機會,自104 年3 月2 日至105 年6 月25日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為不實事項而記入帳冊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犯罪方式,將原料供應商不實之交貨紀錄記入帳冊,並據以將其保管公司現金易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共計侵占新拓公司417 萬1,719 元之款項。
檢察官原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提起公訴,尚有未洽,惟公訴人於審理時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等罪。
惟其基本社會事實既屬同一,本院並當庭告知被告變更起訴法條,被告並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23頁),自應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㈢、核被告就附表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記入帳冊罪。
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與刑法第215條間,既具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適用,是不再另論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被告就附表所示業務侵占犯行,俱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分別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各基於單一之犯意為之,核屬接續犯之性質,僅論以一罪。
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業務侵占罪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記入帳冊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㈣、又被告前因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之罪,經國防部南部地區軍事法院以100 年訴字第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5 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任職新拓公司職員,負責收購廢紙及交付貨款,竟為圖一己私利,將公司交付其代為保管之現金侵占入己,實屬不該,且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並退回部分款項52萬5,551 元,惟迄今仍無法交待其餘364 萬多元之流向,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及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所獲利益、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並認沒收本質上非屬關於刑罰權事項,而於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於侵占金額總計417 萬1,719 元,事後歸還52萬5551元予告訴人,有被告及告訴人筆錄在卷可稽,被告歸還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惟被告仍有犯罪所得364 萬6,168 元尚未繳回,且均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條第2項、第336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傅克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附表一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方式 │侵占金額(新臺幣)│
├──┼──────┼──────────────┼────────────────────┼─────────┤
│1 │104/03/0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5,22│18,270 │
│ │ │ │0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5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詐取財物 │ │
├──┼──────┼──────────────┼────────────────────┼─────────┤
│2 │104/03/20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760│16,660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5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3 │104/04/04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950│15,010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4 │104/04/1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960│15,04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5 │104/04/1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2630│9,99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6 │104/05/06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2100│7,980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7 │104/05/11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530│13,41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8 │104/05/18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2240│8,51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9 │104/05/26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760│14,28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0 │104/05/27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280│16,26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1 │104/05/29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890│15,12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2 │104/06/0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640│17,63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3 │104/06/05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890│18,58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4 │104/06/20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140│11,93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5 │104/07/01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790│14,40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6 │104/07/0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5970│22,68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7 │104/07/0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2090│7,94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8 │104/07/14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870│14,70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9 │104/07/20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5060│19,22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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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4/07/2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330│12,65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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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4/07/2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1450│5,510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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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4/07/31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載運460│1,74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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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4/08/01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5680│21,58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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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4/08/0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6970│26,48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25 │104/08/04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2230│8,47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26 │104/08/05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2630│9,99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27 │104/08/10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2120│8,05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28 │104/08/11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1040│3,95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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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04/08/1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1890│7,18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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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04/08/1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5010│19,03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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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04/08/17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920│18,69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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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04/08/17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560│13,52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33 │104/08/18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690│17,82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34 │104/08/21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090│15,54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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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04/08/21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2360│8,96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36 │104/08/2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2260│8,58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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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04/08/26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940│14,97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38 │104/08/26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630│17,59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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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04/08/27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320│12,61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40 │104/09/01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790│18,20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41 │104/09/01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340│8,89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42 │104/09/0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380│12,84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43 │104/09/04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650│17,670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44 │104/09/07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5430│20,63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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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104/09/08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230│16,07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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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04/09/14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940│14,97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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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04/09/15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2190│8,32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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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04/09/16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1840│6,99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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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104/09/18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2340│8,89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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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104/09/25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2870│11,193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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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04/09/25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1780│6,76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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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104/09/26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2250│8,550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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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104/10/01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120│16,06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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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104/10/01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5210│20,319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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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04/10/0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6340│24,72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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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104/10/05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120│16,06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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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104/10/06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313│14,313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3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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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104/10/08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120│16,06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59 │104/10/09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130│11,89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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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104/10/1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270│16,653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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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104/10/14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220│12,23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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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104/10/15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310│16,37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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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04/10/19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620│13,75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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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104/10/19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2880│11,23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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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04/10/20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240│12,63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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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104/10/2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7040│27,45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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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104/10/2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060│15,83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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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104/10/24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7460│29,09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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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104/10/26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7490│29,211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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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104/10/28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5890│22,971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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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104/11/0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7410│28,899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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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104/11/0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2960│11,24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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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04/11/09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7870│30,693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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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104/11/10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7680│29,95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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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104/11/11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7790│30,381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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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104/11/1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6860│26,75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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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104/11/14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7140│27,84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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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04/11/24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拾荒者陳小姐載運20│60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 │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金│ │
│ │ │ │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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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04/11/27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7230│28,197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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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104/11/28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6840│26,67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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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04/11/28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040│11,55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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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104/11/30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5070│19,773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83 │104/12/01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6380│24,88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84 │104/12/01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載運526│20,514 │
│ │ │ │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9│ │
│ │ │ │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金│ │
│ │ │ │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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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104/12/0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6810│26,559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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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104/12/04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780│14,74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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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104/12/04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320│12,94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88 │104/12/07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7080│27,61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89 │104/12/08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320│12,94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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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104/12/10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6760│26,36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91 │104/12/14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7860│30,65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92 │104/12/14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44│17,433 │
│ │ │ │7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93 │104/12/14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210│12,19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94 │104/12/14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420│17,23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95 │104/12/14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2980│11,32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96 │104/12/16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040│11,55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97 │104/12/17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040│11,55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98 │104/12/18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080│11,70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99 │104/12/19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40│15,873 │
│ │ │ │7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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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04/12/2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33│12,948 │
│ │ │ │2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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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104/12/24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5640│21,99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02 │104/12/25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7680│29,95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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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104/12/26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080│15,50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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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04/12/28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40│15,873 │
│ │ │ │7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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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104/12/29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60│23,556 │
│ │ │ │4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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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04/12/31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780│18,64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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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105/01/01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8620│33,61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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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105/01/0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120│11,85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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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105/01/0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53│20,826 │
│ │ │ │4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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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105/01/0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7680│29,95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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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105/01/04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48│18,876 │
│ │ │ │4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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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105/01/05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8940│34,86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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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105/01/06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59│23,088 │
│ │ │ │2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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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105/01/07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860│18,95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15 │105/01/07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440│13,41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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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105/01/07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40│15,873 │
│ │ │ │7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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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105/01/08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7060│27,53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18 │105/01/1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210│12,19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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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105/01/1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33│12,909 │
│ │ │ │1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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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105/01/18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970│15,483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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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105/01/19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130│11,89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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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105/01/21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840│14,97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23 │105/01/2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720│14,50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24 │105/01/2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6720│26,20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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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105/01/2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41│16,068 │
│ │ │ │2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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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105/01/26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9760│38,06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27 │105/01/27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載運433│16,887 │
│ │ │ │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9│ │
│ │ │ │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金│ │
│ │ │ │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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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105/01/28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320│12,61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29 │105/02/01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41│16,185 │
│ │ │ │5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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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105/02/0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9640│37,59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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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105/02/0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拾荒者陳小姐載運20│60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 │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金│ │
│ │ │ │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32 │105/02/05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9040│35,25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33 │105/02/06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46│18,018 │
│ │ │ │2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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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105/02/1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120│15,65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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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105/02/15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40│15,678 │
│ │ │ │2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36 │105/02/16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020│11,47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37 │105/02/17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650│12,775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5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38 │105/02/20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810│14,47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39 │105/02/2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載運290│1,015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5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40 │105/02/2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420│17,23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41 │105/02/25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020│15,27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42 │105/03/01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8860│34,55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43 │105/03/0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9220│35,95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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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105/03/0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60│22,952 │
│ │ │ │4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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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105/03/0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140│11,93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46 │105/03/04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58│22,306 │
│ │ │ │7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47 │105/03/05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110│11,81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48 │105/03/07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240│12,63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49 │105/03/08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040│11,55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50 │105/03/14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120│11,85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51 │105/03/15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020│15,67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52 │105/03/15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67│25,536 │
│ │ │ │2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53 │105/03/16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69│26,296 │
│ │ │ │2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54 │105/03/18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67│25,536 │
│ │ │ │2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55 │105/03/19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320│12,94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56 │105/03/21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67│25,536 │
│ │ │ │2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57 │105/03/2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62│23,636 │
│ │ │ │2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58 │105/03/25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240│12,31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59 │105/03/26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040│11,55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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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105/03/28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370│12,80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61 │105/04/01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69│26,296 │
│ │ │ │2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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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105/04/01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420│12,99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63 │105/04/01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2810│10,67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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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105/04/0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5030│19,617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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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105/04/0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310│12,909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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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105/04/05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420│12,99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67 │105/04/05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68│25,954 │
│ │ │ │3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68 │105/04/06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020│11,77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69 │105/04/07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440│13,41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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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105/04/08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660│18,17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71 │105/04/08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120│11,85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72 │105/04/09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68│25,878 │
│ │ │ │1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73 │105/04/11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020│11,47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74 │105/04/1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66│25,194 │
│ │ │ │3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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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105/04/1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2980│11,62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76 │105/04/1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5030│19,617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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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105/04/16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130│15,69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78 │105/04/16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71│27,056 │
│ │ │ │2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79 │105/04/16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2990│11,661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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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105/04/18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66│25,194 │
│ │ │ │3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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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105/04/19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5020│19,57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9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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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105/04/20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360│16,56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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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105/04/2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載運180│630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5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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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105/04/2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810│14,47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85 │105/04/29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61│26,316 │
│ │ │ │2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3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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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105/04/30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840│14,59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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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105/05/0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58│25,112 │
│ │ │ │4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3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88 │105/05/0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010│16,441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1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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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105/05/0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載運550│1,925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5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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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105/05/0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載運410│1,435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5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91 │105/05/0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55│23,779 │
│ │ │ │3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3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92 │105/05/0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310│17,671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1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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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105/05/0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2760│11,31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1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194 │105/05/04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57│24,596 │
│ │ │ │2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3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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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105/05/05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53│23,005 │
│ │ │ │5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3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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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105/05/06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53│23,940 │
│ │ │ │2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5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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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105/05/07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420│14,36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2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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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105/05/07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5760│24,19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2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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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105/05/09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59│26,865 │
│ │ │ │7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5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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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105/05/10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63│28,665 │
│ │ │ │7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5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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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105/05/16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7960│33,43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2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202 │105/05/16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010│12,64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2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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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105/05/16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920│16,07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1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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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105/05/17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6610│27,76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2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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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105/05/17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230│13,56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2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206 │105/05/2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110│16,851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1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207 │105/05/2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2130│8,09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8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208 │105/05/24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5690│23,89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2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209 │105/05/25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5210│21,88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2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210 │105/05/27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載運190│703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3.│ │
│ │ │ │7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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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105/05/27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040│12,76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2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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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105/06/0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030│12,726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2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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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105/06/0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5090│21,37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2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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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105/06/0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980│16,31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1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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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105/06/04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020│12,68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2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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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105/06/06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910│16,813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3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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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105/06/06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2890│11,849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1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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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105/06/07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66│29,745 │
│ │ │ │1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5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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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105/06/10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載運687│30,915 │
│ │ │ │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5│ │
│ │ │ │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金│ │
│ │ │ │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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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105/06/10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載運513│23,085 │
│ │ │ │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5│ │
│ │ │ │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金│ │
│ │ │ │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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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105/06/10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970│17,071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3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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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105/06/10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310│13,90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2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223 │105/06/11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070│12,89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2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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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105/06/11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5890│24,738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2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225 │105/06/11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310│18,533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3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226 │105/06/1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340│13,69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1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227 │105/06/15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110│12,751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1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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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105/06/16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載運587│26,415 │
│ │ │ │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5│ │
│ │ │ │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金│ │
│ │ │ │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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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105/06/16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140│12,87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1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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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105/06/17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46│20,745 │
│ │ │ │1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5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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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105/06/18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0載運46│20,880 │
│ │ │ │4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5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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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105/06/20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5470│22,974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2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233 │105/06/20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4110│17,673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3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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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105/06/2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無車牌)載運59│26,820 │
│ │ │ │6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5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235 │105/06/22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5860│24,61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2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236 │105/06/2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載運587│26,415 │
│ │ │ │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5│ │
│ │ │ │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金│ │
│ │ │ │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237 │105/06/23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0載運533│23,985 │
│ │ │ │0公斤廢紙賣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5│ │
│ │ │ │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金│ │
│ │ │ │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238 │105/06/25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佯稱車號000-00載運3110│13,062 │
│ │ │ │公斤廢紙賣給新拓公司,新拓公司以每公斤4.│ │
│ │ │ │2元向其收購廢紙,並將此不實記錄登載於現 │ │
│ │ │ │金帳向新拓公司侵占財物 │ │
├──┼──────┼──────────────┼────────────────────┼─────────┤
│ │ │ │偽造帳冊侵占金額總計 │4,171,719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
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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