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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守正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該表所列之方式,接續對乙○○明示、暗示將加害其生命、身體、財產等方式,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嗣經乙○○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本案證據: (一)詳如附表所載。
(二)被告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偵查卷第37頁)。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
其因 同一事由對告訴人恫嚇,乃於密接時間內多次為恐嚇 言行,可認係基於同一犯行接續實施,爰論以一個恐 嚇罪。
(二)爰審酌被告以不理性之方式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 生畏懼,原不可輕恕,惟衡以被告並無前科,且犯後 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其母親另於偵訊中陳稱: 「被告從小有中度身心障礙,也有先天性心臟病」等 語(偵查卷第48頁背面),並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 冊可參(偵卷第37頁),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 時間 │ 地點 │ 恐嚇方式 │ 相關證據 │
│號│ │ │ │ │
├─┼─────┼──────┼─────────┼──────────┤
│1 │105年4月29│屏東縣屏東市│被告以000000000號 │1.告訴人乙○○於警詢│
│ │日14時16分│崇德一路269 │公用電話,撥打謝淑│ (偵查卷第10至11頁│
│ │許 │號 │芬持用之0931ⅩⅩⅩ│ )及偵訊之證述(偵│
│ │ │ │ⅩⅩⅩ行動電話(號│ 查卷第48頁背面) │
│ │ │ │碼詳卷),向告訴人│2. 證人劉科佑於警詢 │
│ │ │ │恐嚇稱,要強姦告訴│ 之證述(偵查卷第 │
│ │ │ │人之類的話等語。 │ 12至13頁、第15頁 │
│ │ │ │ │ ) │
│ │ │ │ │3.現場蒐證照片(偵查│
│ │ │ │ │ 卷第28至29頁) │
│ │ │ │ │4.被害人持用之行動電│
│ │ │ │ │ 話之受話通話明細單│
│ │ │ │ │ (偵查卷第31頁) │
│ │ │ │ │5.通聯調閱查詢單(偵│
│ │ │ │ │ 查卷第34頁) │
│ │ │ │ │6.被告105年7月5日警 │
│ │ │ │ │ 詢自白筆錄(偵查卷│
│ │ │ │ │ 第3頁反面至第4頁)│
│ │ │ │ │7.被告106年2月10日 │
│ │ │ │ │ 偵訊自白(偵查卷 │
│ │ │ │ │ 第48頁背面) │
├─┼─────┼──────┼─────────┼──────────┤
│2 │105年5月1 │屏東縣屏東 │被告以000000000號 │1.告訴人乙○○於警詢│
│ │日20時16分│市○○路00號│公用電話,撥打謝淑│ (偵查卷第10至11頁│
│ │許 │ │芬持用之0931ⅩⅩⅩ│ )及偵訊之證述(偵│
│ │ │ │ⅩⅩⅩ行動電話(號│ 查卷第48頁背面) │
│ │ │ │碼詳卷),向告訴人│2.證人王清龍於警詢之│
│ │ │ │恐嚇稱:「你掛你試│ 證述(偵查卷第17至│
│ │ │ │試看,你掛我就去你│ 18頁) │
│ │ │ │店強姦」、「對我就│3.手機對話錄音譯文(│
│ │ │ │是恐嚇,我在恐嚇你│ 偵查卷第19至20頁)│
│ │ │ │」及「你欠人幹」等│4.監視器翻拍照片(偵│
│ │ │ │語。 │ 查卷第21至27頁) │
│ │ │ │ │5.被害人持用之行動電│
│ │ │ │ │ 話之受話通話明細單│
│ │ │ │ │ (偵查卷第33頁) │
│ │ │ │ │6.通聯調閱查詢單(偵│
│ │ │ │ │ 查卷第35頁) │
│ │ │ │ │7.被告105年7月5日警 │
│ │ │ │ │ 詢自白筆錄(偵查卷│
│ │ │ │ │ 第3頁反面至第4頁)│
│ │ │ │ │8.被告106年2月10日 │
│ │ │ │ │ 偵訊自白(偵查卷 │
│ │ │ │ │ 第48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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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5年月22 │屏東縣屏東市│被告以000000000號 │1.告訴人乙○○於警詢│
│ │日15時46分│崇德一路269 │公用電話,撥打謝淑│ (偵查卷第10至11頁│
│ │許 │號 │芬持用之0931ⅩⅩⅩ│ )及偵訊之證述(偵│
│ │ │ │ⅩⅩⅩ行動電話(號│ 查卷第48頁背面) │
│ │ │ │碼詳卷),向告訴人│2. 證人劉科佑於警詢 │
│ │ │ │恐嚇稱,要強姦告訴│ 之證述(偵查卷第 │
│ │ │ │人之類的話等語。 │ 12至13頁、第15頁 │
│ │ │ │ │ ) │
│ │ │ │ │3.現場蒐證照片(偵查│
│ │ │ │ │ 卷第28至29頁) │
│ │ │ │ │4.被害人持用之行動電│
│ │ │ │ │ 話之受話通話明細單│
│ │ │ │ │ (偵查卷第32頁) │
│ │ │ │ │5.通聯調閱查詢單(偵│
│ │ │ │ │ 查卷第34頁) │
│ │ │ │ │6.被告105年7月5日警 │
│ │ │ │ │ 詢自白筆錄(偵查卷│
│ │ │ │ │ 第3頁反面至第4頁)│
│ │ │ │ │7.被告106年2月10日 │
│ │ │ │ │ 偵訊自白(偵查卷 │
│ │ │ │ │ 第48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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