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勝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勝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又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吳勝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參。
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
│附表:受刑人吳勝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
├─┬──┬──────┬────┬────┬─────────────┬─────────────┬─────┤
│編│ │ │ │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及案號 ├───┬────┬────┼───┬────┬────┤ │
│號│ │ │ │ │法 院│案 號 │判決日期│法 院│案 號 │確定日期│ 備 註 │
├─┼──┼──────┼────┼────┼───┼────┼────┼───┼────┼────┼─────┤
│1 │公共│有期徒刑4月 │105年10 │彰化地檢│臺灣彰│105年度 │105年12 │臺灣彰│105年度 │106年1月│彰化地檢10│
│ │危險│,如易科罰金│月8日 │105年度 │化地方│交簡字第│月28日 │化地方│交簡字第│24日 │6年度執字 │
│ │ │,以1000元折│ │偵字第96│法院 │2826號 │ │法院 │2826號 │ │第1025號(│
│ │ │算壹日 │ │93號 │ │ │ │ │ │ │已執行) │
├─┼──┼──────┼────┼────┼───┼────┼────┼───┼────┼────┼─────┤
│2 │公共│有期徒刑3月 │105年8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6年度 │106年3月│臺灣彰│106年度 │106年4月│彰化地檢10│
│ │危險│,如易科罰金│24日 │105年度 │化地方│交簡字第│2日 │化地方│交簡字第│6日 │6年度執字 │
│ │ │,以1000元折│ │撤緩偵字│法院 │576號 │ │法院 │576號 │ │第2268號 │
│ │ │算壹日 │ │第189號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