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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正賢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六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正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正賢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二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六0一六四五四七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0六年七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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