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聲,748,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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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崇原
具 保 人 陳文雄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而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 、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受刑人洪崇原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 萬元,由具保人陳文雄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該署收受刑事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紙附卷可稽(見執行卷第4 頁及反面)。

而受刑人經該署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此有送達證書、報到單及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見執行卷第7 至8 頁、第12至14頁、第16至17頁)。

末查受刑人並無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之情形,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 頁),則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陳文雄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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