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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阮玉芳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六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玉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阮玉芳前犯侵占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九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六0一六四五一五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0七年六月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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