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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朝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9日106 年度訴字第25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朝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朝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55 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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