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附民,133,2018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
訴訟代理人 劉汝昌
被 告 邱文財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一O六年度訴字第六二五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合議庭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魏志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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