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附民,24,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蔡俊彥
送達代收人 王世勳律師
被 告 賴鴻獅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訴字第1037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賴鴻獅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案件,就被告涉犯詐欺告訴人即本件原告蔡俊彥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則依上開法律規定,原告蔡俊彥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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