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附民,48,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陳重佑
被 告 林政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刑事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張佳燉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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