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7,訴,62,201803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斌
選任辯護人 徐盛國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瑞斌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七年四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陳瑞斌因加重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必要,著自民國107年1月3日執行羈押。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經訊問後,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嘉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