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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陳慧祥
被 告 呂汯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6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陳明照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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