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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謝莉莉
被 告 陳傳宗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仁煒
廖美華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本院107年度原交易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不包含車損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士瑋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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