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7,易,1376,2019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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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3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尹滔


上列被告因加重誹謗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629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8497號),本院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及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彭尹滔為彰化縣埤頭鄉私立明道大學日語系學生,因對告訴人即明道大學日語系主任魏世萍教學方式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07年3月5日14時35分許,在網路臉書靠北明道620(網址://www.decard.tw/f/mdu /p/000000000?ref=android)以「扯真的為我們日文系擔心」點選進入狄卡科技網路論壇,於107年3月5日12時46分在討論標題為「日語系新的魏世萍主任你們覺得可以嗎?」,以明道日文系B1暱稱留言回應張貼「上學期就換囉,反正爛人一個,不順他的意就搞小動作搞掉,自己的課沒人選,跑去換掉另一個老師的課換他自己去上,爛到學校把他從教務長這個位置踢掉,要爛爛在日文系就好,不爛到學校行政(雖然學校行政一樣爛),仗著自己學歷經歷好高好棒棒,神鵰俠侶日語系最大,其他老師均要聽他的話,不然就把你搞掉,讓你沒課可以上喔,為璘樺默哀三秒鐘,啊!忘了說,他只對正妹,還有剛進來就有日語底子學生特別照顧喔,其他的陪襯晾一邊就好,標準色老頭一個,族繁不及備載呢,呵呵」等文字散布於眾,足以貶損他人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又依第303條所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公然侮辱、加重誹謗部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均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本件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繫屬後之108年6月26日對被告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件在卷可憑。

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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