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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智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冠銓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735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柯冠銓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 行所載「106 年起」更正為「106 年6 月起」、第13行所載「化縣」更正為「彰化縣」、二、第1 行所載「委由」更正為「、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委由」、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㈡第1 行所載「扣押筆錄」更正為「搜索扣押筆錄」、「香片」更正為「相片」、第4 行所載「鑑價報告」補充為「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第7 行所載「鑑定報告書」補充為「鑑定報告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倒數第3 行所載「件店」更正為「鑑定」、補充證據「本院搜索票、蝦皮購物網站會員資料查詢單、和解契約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構成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容有誤會,惟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與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所適用之法條同一,無須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初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堪認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再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另扣案之被告販賣前開仿冒商品所得之現金1 萬1,500 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並參考立法理由說明,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認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1 萬1,500 元,並諭知沒收。
至檢察官聲請沒收4 萬元部分,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98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編號│商標權人 │扣案物品│
├──┼───────────────────────┼────┤
│1 │德國阿迪達斯公司 │上衣24件│
├──┼───────────────────────┼────┤
│2 │德國阿迪達斯公司 │褲子30件│
├──┼───────────────────────┼────┤
│3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上衣13件│
├──┼───────────────────────┼────┤
│4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褲子5件 │
├──┼───────────────────────┼────┤
│5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耳機1個 │
├──┼───────────────────────┼────┤
│6 │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衣服6件 │
├──┼───────────────────────┼────┤
│7 │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褲子10件│
├──┼───────────────────────┼────┤
│8 │英商布拜里公司 │衣服15件│
├──┼───────────────────────┼────┤
│9 │HBI品牌服裝公司 │衣服1件 │
├──┼───────────────────────┼────┤
│10 │HBI品牌服裝公司 │褲子6件 │
├──┼───────────────────────┼────┤
│11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衣服8件 │
├──┼───────────────────────┼────┤
│12 │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耳機5個 │
└──┴───────────────────────┴────┘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7352號
被 告 柯冠銓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冠銓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之商品,現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並明知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
復明知其向不詳人士所購買使用上開商標之衣服、褲子等商品,均係於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於上開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起自淘寶網站及臺中市沙鹿區某童裝店購入上開仿冒商品後即陳列在蝦皮拍賣網站,以拍賣帳號「woogashaga」,販售予不特定人,藉以牟利。
嗣經警於107年3月8日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柯冠銓位在化縣○○鄉○○路0段000巷000號住處搜索,當場扣得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及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委由謝尚修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柯冠銓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香片對照表、蝦皮購物網站網頁列印資料、銷貨單、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阿迪達斯公司刑事告訴狀暨所
附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台
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7年3月14日函暨所附查扣物品估價表及檢視書、Nike產品鑑定書、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英商布拜里公司陳報狀暨所附鑑定證明書、寶
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暨所附鑑定報告、艾須特貝克
戴維斯有限公司刑事告訴狀暨所附鑑定報告書、國際影視
有限公司件店報告書暨所附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現場照
片附卷及前開仿冒商品扣案可資佐證。本件被告犯嫌堪予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嫌。
至扣案之仿冒商品,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陳列之物,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末查被告自承犯罪所得約新臺幣4萬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檢 察 官 吳 宗 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 宜 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行;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編號│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扣案物品 │
├──┼──────┼──────┼──────┼─────┤
│1 │00000000 │德國阿迪達斯│衣服 │上衣24件 │
│ │ │公司 │ │ │
├──┼──────┼──────┼──────┼─────┤
│2 │00000000 │同上 │褲子 │褲子30件 │
├──┼──────┼──────┼──────┼─────┤
│3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衣服 │上衣13件 │
│ │ │份有限公司 │ │ │
├──┼──────┼──────┼──────┼─────┤
│4 │00000000 │同上 │褲子 │褲子5件 │
├──┼──────┼──────┼──────┼─────┤
│5 │00000000 │同上 │耳機 │耳機1個 │
├──┼──────┼──────┼──────┼─────┤
│6 │00000000 │百慕達商耐克│衣服 │衣服6件 │
│ │ │國際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7 │同上 │同上 │褲子 │褲子10件 │
├──┼──────┼──────┼──────┼─────┤
│8 │00000000 │英商布拜里公│衣服 │衣服15件 │
│ │ │司 │ │ │
├──┼──────┼──────┼──────┼─────┤
│9 │00000000 │HBI 品牌服裝│衣服 │衣服1件 │
│ │ │公司 │ │ │
├──┼──────┼──────┼──────┼─────┤
│10 │同上 │同上 │褲子 │褲子6件 │
├──┼──────┼──────┼──────┼─────┤
│11 │00000000 │艾須特貝克戴│衣服 │衣服8件 │
│ │ │維斯有限公司│ │ │
│ │ │及一號娛樂英│ │ │
│ │ │國有限公司 │ │ │
├──┼──────┼──────┼──────┼─────┤
│12 │00000000 │小學館集英社│耳機 │耳機5個 │
│ │ │製作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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