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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雅婷
選任辯護人 杜逸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雅婷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參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游雅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官訊問後,雖否認起訴書所載犯行,惟有證人即購毒者的證述、譯文、通訊監察書、指認照片可以佐證,另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3部分,自承有與購毒者見面,並向購毒者收取金錢,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重罪伴隨有高度逃亡的可能性,另被告前後供述有不符,與證人證述亦有歧異,有串證之虞,裁定自民國107年10月30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就禁止接見部分,經被告提起抗告後,本院另合議庭以107年度聲字第1486號裁定撤銷),嗣並裁定自108年1月30日延長羈押2月。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本案證人雖已訊問完畢,惟證人於本院證述內容顯然與於警詢、偵訊中證述齟齬,本案猶待調取證據以資釐清,是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3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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