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7,重附民,12,2019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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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曾國安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被 告 柯永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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