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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43號
原 告 葉玉蘭
被 告 陳昌其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訴字第699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件僅就被告部分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另關於被告江若豪部分,因其仍在通緝中,尚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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