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交簡附民,80,20191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翁佳偉
被 告 許國基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22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李淑惠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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