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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詹月娥
林文進
林淑芬
林淑卿
林淑琴
被 告 蔡安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柄坤
陳鈺青
上列被告因被告陳鈺青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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