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林莉羚
訴訟代理人 陳青來律師
被 告 蔡長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44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