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單禁沒,144,20191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瑋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伍肆公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瑋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2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3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2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毒品案件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參。

扣案毒品3包送驗後,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毒品驗餘淨重合計0.54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3年6月3日調科壹字第10323008000號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之包裝袋,參以鑑定機關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可認該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毒品當已無法析離,而均應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